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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议民初字第0630号
原告徐某,农民。
被告聂某,农民。
原告徐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聂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底,我和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同居生活,2011年9月8日生一子徐程程,××××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认识初期感情还可以,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被告2012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徐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聂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9年底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11年9月8日生一子取名徐某甲,××××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聂某2012年7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登记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谈话笔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本案原、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育有一子并登记某,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徐某甲目前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徐某甲宜由原告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鉴于被告聂某下落不明,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均不予理涉,如双方存在争议,可另行协商或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聂某离婚。
二、婚生子徐某甲由原告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 刚
人民陪审员 孙 立
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锁娜
书 记 员 纪瑞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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