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刑初字第68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派出所送至看守所临时羁押,2014年6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4)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燕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故意伤害。
2013年2月9日15时许,在官湖镇新华村新华小区王某甲的便利店内,被告人王某甲与周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打,吵打过程致周某肋骨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右侧第3、4肋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2007年5月9日,邳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丙申请执行王某甲、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甲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并将厂内设备非法转移、卖予他人。2008年8月7日,邳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人王某甲位于邳州市官湖镇坊上村的厂房及设备交付王某丙抵偿债务。被告人王某甲在法院对其原所有的板厂内的财产清理完毕,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玉远后,又擅自将该厂大门砸开,强占该厂,致申请人王某丙的权利不能实现,致使邳州市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较为严重。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湖南省益阳市通湖区被湖南省益阳市河坝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民事裁定书、款物交接单等证据,从而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对故意伤害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持异议,认为其没有将厂房内设备卖予他人,砸开板材厂大门是其父亲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
2013年2月9日15时许,在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新华小区王某甲经营的便利店内,周某因债务纠纷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争执,后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致周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右侧第3、4肋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家人与被害人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法医鉴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裁定依法扣押王某甲板材厂内全部财产;同年2月25日判决书确认王某丙与被告人王某甲之间存在78万的债券债务关系。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甲将厂内部分设备非法转移、卖予他人。
2008年8月7日,邳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人王某甲位于邳州市官湖镇坊上村的厂房及设备交付王某丙抵偿债务。被告人王某甲在法院对其原所有的板厂内的财产清理完毕,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后王某甲父亲继续在该厂房内居住,申请人王某丙的部分权利未能实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后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案件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2007年1月22日(2007)邳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王某甲板材厂内全部财产。
4、2007年2月25日(2007)邳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邳州市人民法院确认王某丙与被告人王某甲之间存在78万的债券债务关系。
5、2007年7月2日苏华彭会徐鉴(2007)29号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天华大朋会计师事务所对王某甲板材厂内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明细表中包括热压机12层、预压机、砂光机等物品。
6、2008年7月24日邳州市人民法院查看记录,证明经邳州市人民法院查看,由王某甲保管的板材厂内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中缺少了预压机的两个顶、热压机的电机及砂光机的部分配件。
7、2008年8月7日(2007)邳执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邳州市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王某甲板材厂内,包括热压机12层、预压机、砂光机等在内的财产作价40万元,交付给王玉远。
8、2008年8月28日执行现场记录及款物交接单,证明实际交付的财产中,缺少了热压机配件:液压顶二台,电机等。
9、申请人王某丙的陈述,证明其和被告人王某甲存在债务纠纷,其依法申请查封扣押被告人王某甲位于小坊上村板材厂内的全部财产,并经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甲及妻子石某应偿还其借款78万元。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王某甲的财产进行两次拍卖均流拍,其以40万元的价格接受上述厂房内全部财产。但是王某甲及石某拒不交出上述财产。后其听侄子王某乙说王某甲在卖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后法院到现场核实,厂房内少了预压板配件:两个大顶、两个电机;热压机配件:两个电机;砂光机配件:鼓风机除尘器、电机气泵。后法院将其余财产交付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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