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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刑初字第00556号(2)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黄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责令被告人黄某甲将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启银审判员刘雪梅人民陪审员李华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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