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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刑二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甲,退休干部。2013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农民。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甲、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甲、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侯某甲、高某与庄克全(另案处理)在邳州市占城镇占城街道设立邳州市东泰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占城分公司,以高息为诱饵,通过门头宣传及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资金,先后向徐某、候某乙、李某等人吸收存款500余万元,并将借款以更高利息放贷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自2010年始,被告人侯某甲、高某又先后在占城镇陆井街、毛山街、占城街成立三个信贷门市吸收存款用以放贷,后被告人高某将该三信贷门市吸收的存款全部归还。现东泰抵押信贷服务有限公司占城分公司集资的钱款大部分未归还,给借款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3年11月5日、2014年4月9日,被告人侯某甲、高某分别主动到邳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查封了被告人侯某甲位于邳州市占城镇府前街北侧原农业银行的房产一套(详见协助查封通知书)。集资参与人书写谅解书,对被告人侯某甲、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被告人侯某甲、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证人徐某、侯某丙、冯某等证言,借据,邳州市公安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及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侯某甲、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已退赔集资参与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予以适度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侯某甲、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考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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