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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宋民初字第0138号
原告郭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信永,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徐吉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政
书记员  邵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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