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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宋民初字第0131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徐吉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建军
书记员  孙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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