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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35号
原告韩某,职业不详。
委托代理人渠辉,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史 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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