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丰民初字第0672号
原告尹某,农民。
被告邵某,农民。
原告尹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尹某曾于2014年12月2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邵某离婚,因原告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了(2015)丰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史 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亚楠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