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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58号
原告尚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苏,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昌夫,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明确告知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尚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 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苏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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