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丰刑初字第008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山东省单县人,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裴某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裴某驾驶鲁R×××××号重型厢式货车,沿S32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4K+650m处,撞击前方同向陈某甲、郭文保推行的苏0336526号变型拖拉机,致苏0336526号变型拖拉机滑行过程中又刮撞丰县公路管理站所属路产,致陈某甲、郭文保受伤,郭文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裴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郭文保、丰县公路管理站均无责任。被告人裴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裴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1万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吴某的证言,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丰)公(物)鉴(法)尸检字(2014)08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丰县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裴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裴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