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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001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江苏省丰县人,农民。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05年9月被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江苏省丰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江苏省丰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江苏省丰县人,个体。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4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3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元元,江苏省丰县人,农民。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05年9月被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江苏省丰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保朝,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曾用名王某丙宾,江苏省丰县人,个体,住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梁某、李某丙、王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梁某、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张保朝、被告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梁某、李某丙、王某丙等人,在丰县凤城镇电动车城安置房工地,以棍捣、手推等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戊等人承包、建设的该工地113.86米临时围墙故意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围墙价值人民币21876元。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梁某分别于2014年4月12日、3月20日、4月15日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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