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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刑初字第327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佟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五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道才
审 判 员  张玉忠
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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