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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无业。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华,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无业。被告人朱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无业。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李某甲犯诈骗罪、被告人周某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吉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建华、吴勇,被告人朱某、李某甲、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
2013年6、7月份至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谎称有一批珍珠需要加工成项链或者手链,通过电话联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交纳信用金、运送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财。2014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朱某、李某甲先后加入实施诈骗。被告人周某甲单独或者结伙实施十起犯罪事实,诈骗人民币共计84100元;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七起犯罪事实,诈骗人民币共计66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实施七起犯罪事实,诈骗人民币共计51900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
2013年3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周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的安排下,使用程某甲和程某乙的虚假身份证先后办理银行卡,在办理第八张银行卡时,被银行卡工作人员识破而未得逞。
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持异议,且未作辩解。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定的诈骗金额部分不够准确;2、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家人主动代为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辩解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七、八、十起诈骗犯罪。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持异议,且未作辩解。
被告人周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6、7月份至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谎称有一批珍珠需要加工成项链或者手链,通过电话联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交纳信用金、运送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财。2014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朱某、李某甲先后加入实施诈骗。被告人周某甲单独或者结伙实施十起犯罪事实,诈骗人民币共计75600元;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七起犯罪事实,诈骗人民币共计57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实施七起犯罪事实,诈骗人民币共计43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李某甲已主动退还赃款13.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3年7月15日至7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信任,诈骗被害人彭某人民币共计7300元。
(二)、2013年7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信任,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共计3500元。
(三)、2013年7月19日至7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信任,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共计7300元。
上述三起事实,有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并有被害人彭某、王某、李某乙的陈述,证人程某甲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2013年7月30日至8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李某甲在江西省九江市结伙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艾某信任,诈骗被害人艾某人民币共计9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底,其与朱某、李某甲一起到江西省九江市内租赁房屋后,其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谎称有一批珍珠需要加工成项链或者手链,通过电话联系取得对方信任,以交纳信用金、物流送货保证金等名义,让对方将款打入户名为程某甲和程某乙的银行卡内,李某甲持银行卡取款的事实。
2、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7、8月份,其与周某甲、李某甲三人到江西省九江市租房后,通过网上发布虚假广告谎称有一批珍珠需加工项链的方式,让对方交纳安全担保金、办理工商执照费等名义诈骗钱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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