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贾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张绍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福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绍文、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要求被告人张某甲赔偿医疗费65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营养费60元、误工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50000元,共计66643元。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合法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23时许,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朱湾村村民周某酒后至塔山镇葛湖村二组找张某乙理论十余年前被张某乙殴打一事,在张某乙院内周某与张某乙发生争执,继而发生相互厮打。后被告人张某甲得知其弟弟张某乙被人殴打遂赶到现场,用拳头将周某鼻部打伤。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法医鉴定,伤者周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到徐州市公安局汴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因伤住院治疗3天,共计支付医疗费4497.68元(包括伤情程度鉴定费1000元)。
本院委托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甲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经评估认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刚刘露、张某乙、张某丙、段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票据、病历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及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愿意将3万元交到本院作为对被害人的赔偿款,但因与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有差距致调解未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因被告人张某甲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甲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法有据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的经济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用4497.6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3天=54元;3、营养费15元/天×3天=45元;5、因周某系农业户口,误工费可参照江苏省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并结合周某具体伤情,可确定其误工期限为90天,故误工费为25361元/年÷365天×90天=6253.4元,以上损失共计10850.0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0000元,因残疾赔偿金未列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及民事赔偿情况,予以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及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850.08元。
(赔偿款已交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辉
审 判 员  张玉忠
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青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