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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斌,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农民。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农民。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吉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梁斌、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赵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甲商议后决定,由李某甲从山东临沂购进一批小家用电器,再以为厂家做广告、交钱领取小电器,次日可全额退款为名骗取钱财。被告人陈某甲纠集陈某乙,被告人李某甲纠集李某乙,四人一起到徐州市邳州、贾汪区等地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先后在邳州市赵墩镇东耿埠村、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聂庄村,以上述理由骗取人民币共计21820元,并将骗取的钱款予以平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先后在邳州市八路镇祠堂村、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阚口村,以上述理由骗取人民币共计26470元,被告人李某甲以所骗取的钱款支付李某乙报酬700元,将余款25770元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结伙至邳州市赵墩镇东耿埠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王某、杜某、董某、徐某、沈某、房某、沙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4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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