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刑初字第358号(2)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折抵先行羁押的二十天。)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7月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辉
审 判 员 张玉忠
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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