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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脱某,工人。被告人脱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涛,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脱某及其辩护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脱某,“性吧”网站会员名为“老檀”。
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6月8日,被告人脱某利用自己的台式电脑上网,在“性吧”网站之影吧BT转帖分享区亚洲无码转帖版块利用副版主一职对该版块进行修改和删除,并给发帖用户奖励虚拟金币、银币,协助该网站对外传播淫秽色情视频资料。公安机关从中截取了59个视频资料,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鉴定,该59个视频资料系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脱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脱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脱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脱某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六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辉
审 判 员 张玉忠
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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