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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被告人李某甲曾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于2009年1月19日被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农民。被告人钟某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磊,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福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曾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钟某经预谋后,共同为他人伪造证件,其中为马某、李某乙伪造居民身份证8张,为杨某伪造教师资格证9本;2014年3月4日,被告人钟某被抓获时查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3张。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钟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甲辩解:1、其采取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方式,贩卖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而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2、其和钟某贩卖证件没有经过预谋,各自独立,不是共同实施的。
被告人钟某辩解其没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是他人将制造好的证件送来后对外出售。
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经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能够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钟某(系夫妻关系)经预谋后,共同为他人伪造证件,其中为马某、李某乙伪造居民身份证8张,为杨某伪造教师资格证9本。2014年3月4日被告人钟某被抓获时查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3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4、5月份以来,其在徐州市段庄附近从事办假证业务,主要办理教师资格证和身份证。其先对外发办证广告,需办证的人与其联系后进行见面,见面时让对方支付定金后留下办证所需的信息,后其带着办证信息找他人做假证,在假证交给对方时再收取办证费用。2013年10月份,其妻子钟某来到徐州后与其一起做假证业务。2013年底至2014年3月,其和钟某为他人办理了假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先由钟某与办理假证的人见面谈价,后对方通过QQ号将办证需要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发来,其拷下办证信息找老乡“包子”做假证,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在拿到做好的假证后,由钟某将假证送过去,对方支付办证费的事实。
2、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证实其与丈夫李某甲于2012年开始就在徐州市段南新村租房子办假证,其负责印广告贴广告,还以“钟燕”的化名印制名片,在名片印上手机号130××××4994及130××××9337和QQ号码12×××69,需要办证的人与其联系后见面,对方在见面时支付定金并留下需办证的个人信息及照片,回来后将信息交给李某甲,由李某甲再找他人做假证,李某甲拿到做好的假证后,让其送给对方并收取办证费。2013年底至2014年3月期间,其和李某甲共同给两个小青年办理十余张假身份证以及多次为一男子办理假教师资格证,按每张假身份证100元及每个教师资格证40元收取办证费等事实。
3、证人马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其两人多次让外地口音的一男一女办理过十余张假身份证,用于上网做游戏交易,先通过他们张贴广告的办证电话(号码为130××××9337、130××××4994)进行联系后,在徐州市段庄广场圆盘道附近与一女子见面时按每张证20元支付定金,再通过对方QQ号12×××69(昵称“天台望明月”)将其两人的照片和从网上搜的个人信息发过去,假身份证办好后双方联系,再由对方在约定地点将假证送过来,按每张假证80元付给对方办证费。其两人以“何昌亮、马浩、杨晨、朱磊、戴剑、邰江华、万杰”等人的个人信息办的假身份证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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