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贾刑初字第279号(2)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其多次让“钟燕”和她丈夫办理了二十余个假教师资格证,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在其办公室查获的9本假教师资格证,按每个证40元支付的办证费,“钟燕”给其留下的两个手机号码(即130××××9337、130××××4994)和QQ号12×××69(昵称“天台望明月”)等事实。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经相互辨认,被告人李某甲、钟某系为马某、李某乙办理假身份证以及为杨某办理假教师资格证的人。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文件检验鉴定书及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证明公安机关从李某乙身上依法查获8张居民身份证,经鉴定,该8张居民身份证均为假证;公安机关从杨某办公室内查获9本教师资格证,经鉴定,该9本教师资格证上加盖的印文“扬州市维杨区文化教育局”及“扬州市维扬区文化教育局”均与扬州市维扬区文化教育局文件加盖的印文“扬州市维扬区文化教育局”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事实。
7、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马某、李某乙涉嫌盗窃案中,经工作发现钟某有办理假身份证的作案嫌疑,遂将钟某抓获,后将同案犯李某甲抓获以及二被告人到案后对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认不讳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钟某经预谋后与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李某甲、钟某经预谋后与他人共同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李某甲、钟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钟某均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以及系共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钟某均辩解其没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而是将他人伪造好的证件对外出卖,经查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钟燕以对外发办证广告的方式开展业务,在与需要假证的人进行电话联系并商谈办证费用,后用对方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照片让他人制作假证,交付假证时收取办证费用,据此认定二被告人与他人共同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并非对外贩卖假证,故二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钟某在为他人办理假证过程中主要负责张贴广告、与对方联系后见面并商谈价格以及将伪造的证件交付对方并收取办证费用,与被告人李某甲二人相互配合,且二被告人对获取的赃款共同享有使用,作用相当,被告人钟某并非只是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钟某有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作案嫌疑,遂将其抓获到案,被告人钟某并非主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的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某能够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甲、钟某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辉
审 判 员  张玉忠
人民陪审员  杨 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青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