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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二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2014年11月21日,因诈骗,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此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月30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新沂市窑湾镇余头村等地,以借车为名骗取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电动自行车6辆。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骗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9700元。分述如下:
1、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官庄村一组陆某某家中,以借车为名骗取陆某某一辆绿色福田京鸽牌电动自行车。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新沂市窑湾镇余头村一组王某某家中,以借车为名骗取王某某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
3、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新沂市高流镇高一村官一组刘某家中,以借车为名,骗取刘某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
4、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邳州市邳城镇白圆楼村楼庄翟某某家中,以借车为名,骗取翟某某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030元。
5、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新沂市邵店镇虞姬桥工地,以借车为名,骗取陈某某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440元。
6、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新沂市草桥镇王帆村三组77号周某家中,以借车为名,骗取周某一辆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550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新沂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刘某、翟某某、陈某某、陆某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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