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二初字第0002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18日至22日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新兴医院、铁路医院、新浪网吧等地,采取撬别手段,盗窃张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人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共计9辆。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9680元。
1、2014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新安路今喜来百货服装店门前,采取撬别手段,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3W393)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20元。
2、2014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铁路医院病房楼门前附近停车区,采取撬别手段,将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3X956)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20元。
3、2014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徐海路新浪网吧门前,采取撬别手段,将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XK038)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0元。
4、2014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建邺路新兴医院,采取撬别手段,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8W008)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20元。
5、2014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市府路中央花园小区1号楼楼下,采取撬别手段,将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5X818)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20元。
6、2014年10月21日夜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盛世名门小区10号楼一楼公用停车库内,采取撬别手段,将许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YS555)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20元。
7、2014年10月21日夜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人民医院地下停车场,采取撬别手段,将马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ZN900)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8、2014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钟吾路丰泽园小区附近华联超市门前,采取撬别手段,将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8Y629)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80元。
9、2014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新华路嘉年华网吧门前,采取撬别手段,将仲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5Y988)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80元。
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北郊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苏C5Y988号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被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后发还被害人仲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马某某、马某、衡某某、仲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与他人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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