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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二初字第0002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18日至22日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新兴医院、铁路医院、新浪网吧等地,采取撬别手段,盗窃张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人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共计9辆。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9680元。
1、2014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新安路今喜来百货服装店门前,采取撬别手段,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3W393)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20元。
2、2014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铁路医院病房楼门前附近停车区,采取撬别手段,将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3X956)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20元。
3、2014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徐海路新浪网吧门前,采取撬别手段,将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XK038)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0元。
4、2014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建邺路新兴医院,采取撬别手段,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8W008)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20元。
5、2014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胡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市府路中央花园小区1号楼楼下,采取撬别手段,将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码苏C5X818)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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