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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初字第0047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未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妻患病多次求助村内“神婆”,逐渐笃信巫术。2014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新沂市棋盘镇王徐村四组65号其家中,受异常感知的影响,先后对其子李甲、其女李乙实施殴打,致二人当场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李甲系他人压迫胸腹致呼吸运动受限窒息死亡;被害人李乙系他人扼颈部窒息死亡。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系巫术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棋盘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新沂市棋盘镇王徐村村委会证明等书证,证人李丙、姜某、孙某某、李丁、高某某、杨某某、李戊的证言,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徐州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经鉴定在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上述情节,根据其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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