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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初字第00477号(2)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新亚
人民陪审员  曹桂红
人民陪审员  魏 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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