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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初字第0049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5日经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娟,江苏曹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袁某驾驶苏CYG983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苏X205北王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4KM+900M地段时,因观察疏忽与相对方向何某某驾驶的苏C7Y369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何某某受伤。何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车辆查询信息、何某某病情证明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驾驶证查询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董某某、徐某、高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辆检验照片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因观察不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袁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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