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刑初字第456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别名徐十三,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江苏省睢宁县八里钢材市场钢材经销商,现无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决定逮捕后,因身体原因徐州市看守所拒绝收押。
辩护人宋怀德,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宋怀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明知徐州新钢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新钢联公司)、徐州惠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惠达伟业公司)与周某(已判刑)控制的多家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仍按发票价税合计4.6%的价格收取周某的开票费,为其虚开新钢联公司、惠达伟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0份,税款合计人民币3877676.45元均被周某控制的徐州超杰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陆源兴商贸有限公司、徐州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弥补损失,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从新钢联公司、惠达伟业公司购买钢材,并在明知上述两家公司与周某(已判刑)控制的多家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发票价税合计4.6%的价格收取周某的开票费,并按照周某的要求,为将其实际购买经营的钢材数额从其虚开新钢联公司、惠达伟业公司虚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0份,税款合计人民币3877676.45元给周某控制的相关公司。上述税款被周某控制的徐州超杰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陆源兴商贸有限公司、徐州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施抵扣。分述如下:
1、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以前述方法为周某虚开徐州新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194749.34元被徐州永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2、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徐某以前述方法为周某虚开徐州新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071754.15元被徐州陆源兴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3、2010年1月,被告人徐某以前述方法为周某虚开徐州新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17772.43元被徐州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4、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以前述方法为周某虚开徐州新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款合计人民币455338.35元被徐州超杰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5、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徐某以前述方法为周某虚开徐州惠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税款合计人民币742504.68元被徐州陆源兴商贸有限公司实时抵扣。
6、2011年5月,被告人徐某以前述方法为周某虚开徐州惠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95557.50元被徐州超杰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徐某被网上追逃,2013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徐某在睢宁做钢材生意,他说能开来进项票,其将受票单位的名称和开票数额给徐某,他找新钢联公司经理张某把受票单位的名称在新钢联公司备案,其就可以到新钢联去开票了。不论其自己去还是和单广喜一起去都是其签单广喜的名字。每次去新钢联开票,徐某就会把钱先汇到受票单位的银行账户上,再由受票单位以货款的名义汇到新钢联公司的银行帐户上,新钢联公司根据汇款的金额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钢联是否再把钱给徐某,其就不知道了。惠达伟业开到陆源兴公司、超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徐某给其虚开的。开票费都是付给徐某,大部分是通过农行卡,也付过一部分现金。并对涉案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逐一辨认。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徐州新钢联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惠达伟业与新钢联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客户将货款打到公司指定帐户,见款发货。其认识徐某,他在公司提完货后,经常委托自称单广喜的到公司开具发票。徐某在徐州惠达伟业贸易公司提过钢材。涉案的增值税发票均系徐某到公司提货,然后让公司将发票给相关单位,由“单广喜”去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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