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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徐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1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徐州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立志。
被告人吴某,别名吴涛,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徐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保久,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徐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人赵某甲、吴某、辩护人黄立志、周保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间,时任被告单位徐州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赵某甲,为使被告单位获取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用于抵扣税款,遂安排被告单位业务经理吴某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吴某通过他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赵某甲安排支付开票费,从青岛百顺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到被告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虚开的税款金额合计人民币755935.05元已被被告单位实施抵扣。
2014年8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吴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被告人赵某甲分别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退缴案款人民币40万元、7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人赵某甲、吴某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被告单位的工商、税务登记材料、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及企业抵扣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附认证结果清单)、被告人赵某甲与相关涉案人员银行往来明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及徐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暂扣款物收据、证人赵某乙、陈某、姜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的供述、被告人吴某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公安机某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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