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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羁押于福建省龙岩市看守所,2014年6月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羁押于福建省龙岩市看守所,2014年6月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潘某、谢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利用互联网共同实施诈骗活动,三人为此准备了电脑、手机、电话卡及银行卡等作案物品,并购买了获取他人信息的钓鱼网站。2014年5月22日,在获取了居住在徐州市泉山区的被害人穆某相关网上购物的相关信息后,三人分工分,别以淘宝客服人员的名义以支付宝升级无法向商家支付办理退款为由获取穆某QQ号码、以冒充淘宝客服的名义与穆某QQ联系并发送钓鱼网站链接,骗取穆某输入银行卡账号、密码信息。在获取上述信息后又骗取穆某告诉其收到的支付用手机验证码,同时三人通过快钱支付的方式冒用用穆某的银行卡进行资金网上支付,为自己购买了4998元的盛大游戏点卡,低价转卖后三人分赃,并在东京商城网店上为自己购买了手机、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793元。因被害人穆某发现后报警,京东商城取消了上述购物订单,并将已发送至福建龙岩京东配送站的订单物品拦截。
2014年6月3日,被告人潘某、谢某与谢文奇采取同种手段,骗取居住在上海市徐家汇区的被害人项某银行卡信息,利用该银行卡支付人民币1489元用于购买游戏点卡,低价变卖后分赃。2014年6月4日被告人潘某、谢某及谢文奇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移交徐州市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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