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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刑初字第459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甲,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9日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14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祥。
被告人姜某,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汝辉、陈嘉祥。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4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4日被释放,同日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14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鹏。
辩护人郑权长。
被告人郭某,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甲、冯某、姜某、王某甲、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甲、冯某、姜某、王某甲、郭某及辩护人李祥、赵鹏、郑权长、孙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冯某从他人处购买国家限制买卖的弩,又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其中向被告人耿某甲销售弩,交易金额人民币2.2万余元;向被告人姜某销售弩,交易金额人民币7.3万余元,向被告人王某甲销售弩,交易金额人民币2.8万余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
2012年1月至2014年初,被告人耿某甲从被告人冯某及他人处购买国家限制买卖的弩,又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其中向被告人姜某销售弩,交易金额人民币13万余元;向被告人王某甲销售弩,交易金额人民币16.7万余元,向被告人郭某销售弩,交易金额人民币7.5万余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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