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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刑初字第449号(4)
8、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8日下午17时左右,我在某门诊部车边看见有城管在抱卖葡萄的男的称,其对象当时在现场因阻止城管拿秤和一个穿白衣服的胖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其过去制止,和一名穿制服的发生争执,穿白衣服的胖子一拳打在其脸上,把其打倒了,后来其就不知道了。过了一会,其起来想还手打对方,就走到医院门诊部门口拿了一根拖把想打对方,那个穿白衣服的胖子抢过拖把,用木棍打其右肩和背,之后群众多了,城管都跑了。
9、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8日17时左右,其在某门诊部西隔壁买葡萄,买完葡萄没多久,有一辆城管执法面包车开过来,从车上下来两个穿制服的城管和两三个小伙子,抢卖葡萄的人的称,其上前阻止时和一个穿白衣服的胖子发生了口角,这个胖子用拳头打其左眼。其对象王某某当时在附近,他就过来后一个穿制服的城管喷了辣椒水,白衣服胖子打了其对象脸一拳,其对象被打倒了。接着这些人都向西边跑了,没多久民警赶到现场。
10、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8月18日下午17时许,某办事处城管执法队由李某带队开一辆面包车一辆货车,去西苑执法整治小摊小贩。到西苑六院门诊部门口,看到有一个卖葡萄的占道经营,就过去收他的电子称。这个卖葡萄的小贩是个三、四十岁的男的,他说下次不卖了,这次就被收了,其说要不收称就收你的电动三轮车。这时来了一个老太太,过来以后说别收他的称,他可怜。其问老太干什么,这个老太太就带口头语骂其。其生气就推搡老太太,推了肩部。这时一个老头过来问我干什么。队长李某就问他干什么的,这个老头就往身上靠,李某就用辣椒水喷,喷到了老头,也喷到了其和老太太。其和老头发生推搡,老头就到某门诊部拿了个拖把,在门口把拖把摔到台阶上,拖把头掉了。老头又拿拖把棍往台阶上打了一下,木棍断成两截。老头就拿两根木棍一手一根打其头和左胳膊。其就用左手掐住老头脖子,用右手打了老头脸部一拳,把他打倒在地上了。老太太过来拉其,其转身用右手打了老太太脸上一拳,接着就被人拉开了。
11、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乙的通用门诊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乙受伤后就诊的情况。
12、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鼻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乙左眼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刘某乙右手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乙分别辨认出被告人丁某某即动手打自己的人。被害人刘某乙辨认出李某即适用辣椒水对其喷射的人。证人刘某甲分别辨认出李某及被告人丁某某证人马某辨认出动手殴打围观群众的被告人丁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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