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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刑初字第468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蒙、张鑫燕,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桑某,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阳,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1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抓获,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庆普,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桑某、周某甲、蒋某、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桑某、周某甲、蒋某、朱某及辩护人刘阳、郑庆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桑某与同事王某乙、苗某、赵某、刘某等六人晚上聚餐饮酒后,相约到徐州市苏堤南路同一首歌KTV店唱歌娱乐,适遇到该店娱乐的贾某(女)、何某(女)、陈某(女)等三人,因苗某在店内对言语调戏素不相识的贾某出言不逊、言语调戏,致使贾某及朋友、何某、陈某即与苗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相互推搡,其间,被告人孟某甲、桑某等人对双方的冲突进行了劝阻,苗某、刘某等仍与贾某等三人撕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因与贾某等人饭后相约到此处唱歌的,被告人周某甲与张某乙、李某赶到了现场,加入双方的冲突。被告人周某甲看到贾某被对方拉倒后,遂拳击对方。被告人孟某甲、桑某等人则见状与被告人周某甲、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相互揣打,被告人孟某甲、桑某致被害人张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其期间,何某打电话给陈某的丈夫孙某,孙某又打电话给王某甲告知情况,王某甲与一同吃饭的被告人朱某、蒋某等人赶到现场后,被告人朱某、蒋某、周某甲等人共同拳击被害人王某乙,致王某乙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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