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刑初字第439号(2)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医疗费人民币8182.49元,误工费人民币10846元,护理费人民币3480元,共计人民币22508.49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雪柏
代理审判员 周平波
人民陪审员 苏征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楠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