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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刑初字第60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无业。被告人卞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0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卞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20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时某,无业。被告人时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时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20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无业。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20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4)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时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广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时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卞某为非法获取利益,出资购置赌博机2台(均为捕鱼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两台游戏机分别可供6人次、8人次单独操作),先后在睢宁县城东环岛附近及东北小区租赁房屋内设立赌场,交由被告人时某进行管理,被告人时某又安排被告人陈某帮助管理赌博机,先后多次组织他人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时某、陈某将该违法所得全部交给被告人卞某。
2014年4月8日、4月14日,被告人卞某、陈某先后到睢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时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卞某积极退还违法所得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某、时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户敏男、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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