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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刑初字第62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19日被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至2000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乳名大创,农民。被告人汤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4)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汤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汤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单独或与汤某结伙,携带撬别工具,先后在安徽省灵璧县、徐州市铜山区、睢宁县等地实施盗窃电动三轮车作案16起,盗得电动三轮车16辆,合计价值人民币44050元。其中,汤某参与实施盗窃10起,盗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81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汤某至安徽省灵璧县朱集乡,将顾客杨某停放于朱集街杨磊超市门前的蓝色火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60元。
2、2014年6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汤某至睢宁县桃元镇医院,将病人亲属许某停放于院内的红色欧玲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70元。
3、2014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至睢宁县王集镇中心街中国移动手机连锁卖场,将居民张某停放于卖场门前的红色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
4、2014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至睢宁县桃元镇朱集医院,将病人亲属李某停放于院内的银白色欣羚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
5、2014年6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至睢宁县桃元镇苏果超市,将顾客殷某停放超市门前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6、2014年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至睢宁县李集镇李集医院,将病人杨某停放于院内的久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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