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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农民。被告人卞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农民。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4)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朱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阚凯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卞某、朱某与犯罪嫌疑人赵辉(另案处理)分别结伙,驾车至睢宁县邱集镇、睢城镇、宿迁市皂河镇等地,先后实施盗窃作案12起,共盗得柴油、摩托车等物折合人民币计8096.29元。其中,被告人卞某参与全部盗窃作案;被告人朱某参与盗窃作案10起,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32.2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卞某、朱某驾车至睢宁县睢城镇人民东路教堂东侧,采用撬开油箱盖、插管虹吸的方法,将陆某的货车内34.8升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52.6元。
2.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卞某、朱某驾车至睢宁县邱集镇王林王术村,采取撬开油箱盖、插管虹吸的方法,将该村村民沙某货车内14.5升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05.27元。
3.2014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卞某、朱某驾车至睢城镇红叶路杏林医院东侧,采取撬开油箱盖、插管虹吸的方法,将马某货车内6.96升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50.5元。
4.2014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卞某、朱某驾车至睢宁县桃元镇桃元街和谐小区,采取撬开油箱盖、插管虹吸的方法,将胡某的自卸车内40.6升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94.7元。
5.2014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卞某、朱某驾车至睢宁县高作镇单湾村,采取撬开油箱盖、插管虹吸的方法,将刘某的货车内8.7升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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