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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农民。被告人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4)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吕某随身携带螺丝刀,至睢宁县城趣尚、新瑞达、千禧等网吧内,在上网过程中趁网吧管理人员不备之机,采取用螺丝刀撬别电脑机箱、用手拨抠电脑主机等破坏性手段,先后实施盗窃电脑配件作案11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盗窃所得的电脑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64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月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某在睢宁县城趣尚网吧内上网时,将其上网使用的21号电脑机箱内AMD640处理器处理器一个用手拔出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处理器价值人民币150元。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在睢宁县城新瑞达网吧上网时,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别电脑主机机箱,将其上网使用的106号电脑内的1个AMD640处理器、1根金士顿4G内存条、1个技嘉A55型主板及1个小影霸GT-9500GT显卡盗走。经鉴定,被盗显卡、内存条等合计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在睢宁县千禧网吧上网时,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别电脑机箱锁后,将其上网使用的75号电脑主机内1个四核处理器、1根金士顿内存条(4G)、1块微星H61主板、1个微星GPS650显卡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00元。
4.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在睢宁县千禧网吧上网的被告人吕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别一台电脑机箱锁后,盗窃该电脑主机内的1个英特尔I3四核处理器,1个技嘉GA-M5主板,1个盈通GTS450显卡,1根金士顿4G内存条。经鉴定,被盗的电脑配件合计价值人民币550元。
5.2014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在睢宁县新时代网吧上网的被告人吕某,通过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别电脑主机机箱的方式,盗窃了71号与80号电脑内的电脑配件,被盗的电脑配件为2个AMD638四核处理器、2个金士顿4G内存条、1个映泰牌A57A型主板、1个映泰A55型主板、1个七彩虹GTX650显卡、1个耕升显卡。经鉴定,被盗的电脑配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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