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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胡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6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延平,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某,乳名“建筑”,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殷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4月12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娟,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某,乳名“洪二礼”,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洪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向东,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胡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雪,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殷某、徐某、洪某、胡某乙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延平,被告人殷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李娟,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陈向东,被告人胡某乙及其辩护人朱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甲、殷某、徐某、洪某、胡某乙等人经事前分别计议,由被告人胡某甲、殷某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告人殷某、徐某、胡某乙、洪某等人负责接送或销赃,至2013年3月份,上述人员在睢宁县城及安徽省灵璧县等地实施盗窃作案共51起,盗得电动自行车计55辆,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7608元。其中,被告人胡某甲参与40起,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360元;被告人殷某参与28起,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453元;被告人徐某参与17起,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313元;被告人洪某参与13起,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749元;被告人胡某乙参与7起,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2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睢城镇东环岛鸿图宾馆楼梯口处,将杨某的一辆深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68元。
2、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睢城镇东环岛鸿图宾馆楼梯口处,将一辆红色大阳牌踏板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胡某丙,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3元。
3、2012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殷某在睢宁县高作镇八里商业街1号楼楼梯底,将许某的一辆紫红色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08元。
4、2012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高作镇八里村,将一辆紫红色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洪某出售给赵宏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5元。
5、2012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高作镇八里村,将一辆粉红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洪某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以伍。
6、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高作镇八里村,将一辆紫色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洪某出售给张以凯,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5元。
7、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高作镇八里村,将一辆浅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洪某出售给朱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5元。
8、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中国城小区E区2号楼楼梯口处,将谢某的一辆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08元。
9、2012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城中国城小区,将一辆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出售给被告人洪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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