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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刑初字第44号(2)
10、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城中国城老凤祥金店东梯口处,将一辆粉红色台玲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殷某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玲。
11、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城八一路锦绣家园小区3号楼2单元楼梯口处,将白广智的一辆绿色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何敏,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08元。
12、2012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城新世纪中学东一小区居民楼梯口处,将一辆深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洪某出售给朱向桂,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3元。
13、2012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城工人医院南侧路边,将一辆绿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被告人胡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64元。
14、2013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工人医院北侧,将一辆大红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殷西品(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7元。
15、2012年9、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殷某在睢宁县安装公司宿舍楼前车库内,将胡艳侠的一辆红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26元。
16、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城成侯花园小区内一楼梯口处,将一辆深蓝色爱玛牌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胡某乙出售给汤菊,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64元。
17、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睢宁县聋哑学校北侧教师宿舍楼车库内,将郭玉珍的一辆粉红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洪某出售给张凤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78元。
18、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殷某在安徽省灵璧县灵璧中学东侧南内环8-5号楼楼前,将朱儒星的一辆蓝灰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徐某运回,并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殷振,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47元。
19、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灵璧一中西居民楼2号楼楼梯口处,将蒋德荣的一辆紫色五星钻豹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洪某出售给付翠梅,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8元。
20、2013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殷某在灵璧二中东面宿舍楼附近,将一辆绿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4元。
21、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殷某在安徽省灵璧县灵璧三中对面宿舍楼楼梯口处,将朱计红的一辆灰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胡某乙运回,并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殷西品(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44元。
22、2012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灵璧中学北一居民楼楼梯口处,将一辆深蓝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洪某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向前。
23、2012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灵璧中学西一居民楼楼梯口处,将一辆紫红色明桥兄弟牌踏板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洪某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凤兰。
24、2012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罗河村舒怡小区2号楼楼梯口处,将潘娟的一辆橘黄色铭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徐某运回,并由被告人洪某出售给张以凯,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39元。
25、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中楠小区17号楼2单元楼梯口处,将陆荣亚的一辆红白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徐某运回,并由被告人洪某出售给张德科,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59元。
26、2012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殷某在安徽省灵璧县南都街西12栋2单元楼梯口处,将王丽的一辆蓝黑色台铃牌踏板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胡某乙运回,并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王岩,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73元。
27、2012年11、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殷某在安徽省灵璧县工业园区罗河村小代庄,将张洪艳的一辆蓝绿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徐某运回,并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王红,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82元。
28、2013年2月23日夜,被告人殷某与犯罪嫌疑人胡正永(另案处理)在安徽省灵璧县阳光小区6号楼2单元楼梯口处,将杨艳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和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胡某乙运回,并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常再磊,经鉴定,两车合计价值人民币2324元。
29、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阳光小区4号楼1单元楼梯口处,将赵冬梅的一辆深蓝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徐某运回,并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殷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4元。
30、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光明菜市场东侧居民楼楼梯口处,将王义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徐某运回,并经被告人胡某乙介绍,由被告人殷某出售给赵磊,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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