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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458号
罪犯索甲,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六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索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提出(2014)沪司狱青减字第47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索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习艺态度端正,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索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3次表扬和1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索甲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索甲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索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一天,驱逐出境不变。
(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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