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46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8年2月17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
三、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何仁利
审 判 员 朱春媚
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胥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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