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41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
辩护人周彦,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瑜,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
辩护人张莹,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同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自报),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乡大高庄村XXX号,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朝阳路XXX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金龙,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男(自报),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濮城镇双碾村XXX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东大街XXX弄XXX号XXX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5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锐(自报),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斗虎屯村东沟13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智峰(自报),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赵家坪乡白家庄村002,暂住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吴某、赵某、陈男、张锐、王智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吴某、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某、吴某、赵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谢甲、谢乙、沈某、卢甲、姚某、王甲、王乙、唐甲、卢乙、张甲、翁甲、翁乙、罗某某、杨甲的陈述,证人周某某、杨乙、陈甲、王丙、苏某、高某某、唐乙、胡某、彭某、张乙、侯某某、陈乙、王丁、宣某、陈丙、熊甲、张丙、姜某某、熊乙、李某某、钱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拍摄视频、视频截图、照片,《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1幢房地产评估报告》、《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嘉定规土局和嘉定房管局《关于江桥大酒店规划、土地审批及房屋登记的情况说明》、请示、复函、《受理通知书》,嘉定房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及吴某、吴某、赵某、陈男、张锐、王智峰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09年12月,上海江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桥大酒店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1930弄4-32号的房产,经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登记,确定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房屋类型为“旅馆”。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吴某与江桥大酒店公司签订合同,以总价人民币1.62亿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曹安公路XXX号1—15层、地下1层的“曹安商办楼”,该合同中注明此房屋性质为“旅(宾)馆用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吴某资金短缺无法按约付清价款,为便于融资,吴某在尚未取得该房屋权利人资格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吴某等人多次至嘉定房管局、嘉定规土局,要求将上述房产性质变更为“商业用房”,但未得到嘉定房管局和嘉定规土局的同意。后吴某为达到变更“曹安商办楼”的房产性质的目的,与吴某、被告人赵某、陈男、张锐、王智峰等人,多次至嘉定房管局、嘉定规土局以拉横幅、硬闯办公区域、言语威胁等方式进行闹访。
2013年7月至9月间,吴某、吴某为对相关领导个人施加压力,纠集、指使赵某、陈男、张锐、王智峰等人,对相关领导及其亲属实施上门滋扰、盯梢尾随、蹲点守候、投蛇等行为。具体如下:
1、吴某通过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辅警钱某(已判刑),从公安内部网络查询系统非法获取嘉定房管局局长谢甲、副局长王甲等多人及其亲属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后,于2013年7月至8月间,带领陈男、张锐、王智峰,携西瓜分别至谢甲的亲属姚某、谢乙住处、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卢乙的家属张甲住处“赠送西瓜”;于同年7月中旬某日,带领陈男、张锐、王智峰等人至江桥大酒店公司领导翁甲家属翁乙家“赠送西瓜”,并让翁乙捎带“小心点”等言语给被害人翁甲;于同年8月13日,带领陈男、张锐、王智峰驾车尾随嘉定房管局信访办主任唐甲至唐住处后“赠送西瓜”,后被害人唐甲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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