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63号 (2)
  原审被告人陈某、陈某、谭启国、周某、杨某分别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周某上诉提出,双方没有约架,不应认定聚众斗殴,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谭启国的辩护人认为,谭启国不构某持械,建议对谭启国从轻处罚。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判对周某量刑过重,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判对周某量刑过重,建议对周某适用缓刑。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某聚众斗殴,建议对杨宣告无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陈某、谭启国、周某、周某、杨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李某、夏某、计某、杨某、张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陈某、陈某、谭启国、周某、周某、杨某的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陈某、谭启国、周某、周某、杨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李某、夏某、计某、杨某、张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分别予以处罚。上诉人谭启国使用足以致伤他人的桌子参与互殴,原判认定谭启国持械并无不当。对谭启国的辩护人认为谭不构某持械的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周某在互殴中用塑料椅砸对方,还持木棍积极参加互殴,周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是次要、辅助的。对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周某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杨某等人,为了争霸一方抢占摊位,在公共场所,某帮结伙持械斗殴,不仅造某双方人员多人受伤,还造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对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系正当防卫,应宣告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某、陈某、谭启国、周某、周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李某、计某、杨某系自首;原审被告人夏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上诉人杨某在原判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罪行,原判根据各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分别对上诉人谭启国、周某、周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李某、计某、杨某减轻处罚,对上诉人陈某、陈某、杨某,原审被告人夏某、张某从轻处罚,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陈某、陈某、谭启国、周某、周某、杨某认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某立。对谭启国的辩护人建议对谭从轻处罚、周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周某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寅
审 判 员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韩 杰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琼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