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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44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对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红玮
代理审判员 潘 兵
代理审判员 许 洁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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