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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刑初字00486号
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0年6月3日、2012年9月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0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响兵,江苏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4)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袁响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0年6月3日、2012年9月4日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在盐城市城南新区康乐小区内非法行医,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宣读并出示了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以前是乡村医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0年6月3日、2012年9月4日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在盐城市XX新区XX小区内非法行医,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且在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尹某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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