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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刑初字第00460号
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宗国,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4)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祥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姜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21时34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号路灯杆附近路段,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严某某(男)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严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34毫克。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并获得谅解。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归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陈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思想麻痹,疏忽观察路面情况,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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