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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刑初字第00423号(3)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审判员 张 佳
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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