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亭刑初字第00426号
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曾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4年7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4)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6日4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J4A4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区双元路与盐马路交叉口东侧100米路段处,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周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84毫克。
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周、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4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J4A4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区双元路与盐马路交叉口东侧100米路段处,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周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84毫克。
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徐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5895.36元(已扣除先行赔付的人民币7000元)。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后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6000元,扣除已赔付的人民币7000元,实际再赔偿人民币19000元。此款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并向本院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当庭亦予供认,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周、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以及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碧蓉
代理审判员 张 佳
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璐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