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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刑初字第00389号(2)
二、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韦 国
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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