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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刑初字第00414号(2)
一、被告人熊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
三、被告人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韦 国
人民陪审员  仇宏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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