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亭刑二初字第00320号
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无业。被告人吴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无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1971年11月30日,无业。被告人孙某曾因赌博,于2006年9月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孙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无业。被告人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3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花某,无业。被告人花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刘某、孙某、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勇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吴某、刘某、孙某、徐某、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刘某、孙某、徐某、花某与田俊、严浩峰、王超超(均已判决)先后至盐城市区浠沧商业街3号楼204室、米兰广场、“茶互口”快餐店等地,采取谎称借用、冒充被害人等手段,诈骗作案3起,骗得人民币合计9557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骗得人民币60000;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骗得人民币35570元;被告人孙某、徐某、花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骗得人民币2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