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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刑初字第0126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
诉讼代理人陈韦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以被告人翟某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诉讼请求需变更,是否再行诉讼有待决定,故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翟某的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撤回对被告人翟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邵宝余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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